新竹縣寶山國小附設幼兒園105學年度招生簡章
壹、依
據:新竹縣政府10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實施計畫(府教幼
字第1050031240號函)辦理。
貳、招生對象: 一、年齡:
(一)5足歲:民國99年9月2日 至民國100年9月1日出生者。
(二)4足歲:民國100年9月2日至民國101年9月1日出生者。
(三)3足歲:民國101年9月2日至民國102年9月1日出生者。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並經
本府核定為暫緩入學者,得不受招生對象年齡限制。
二、一般入園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設籍本縣或居留本縣之外籍、華裔幼兒。
(二)寄居本縣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
三、優先入園資格: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原住民、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公立幼兒園及所屬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出借場地
之學校及非營利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受一般入園資格限
制)。
(一)第一優先:身心障礙(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幼兒)、原住民、低收
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
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1.經本府社會處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2.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同一公立幼兒園及所屬學校之幼兒。
3.父或母一方為新住民,且家戶年所得(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50萬
元以下之幼兒。
(三)第三優先:1.多胞胎(同日出生之三胞胎以上幼兒)。
2.家中育有3名(含)以上子女,且家戶年所得低於80萬元以下者 【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
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者除外】。
3.家戶年所得(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單親家庭幼兒。
隔代教養之幼兒(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者)。
(四)第四優先:本校(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四、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之證明文件,於入園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間內(戶籍謄本從戶籍機
關申請3個月內有效)。
參、招收人數:核定30名,扣除留園直升(含原就讀其他公幼由縣府重新安置之幼兒)、
本縣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及依規減收一般幼兒人數後,本學年度可招收幼兒為
13名。
肆、招生作業期程及階段: 一、第1期:留園直升(含原就讀其他公幼由縣府重新安置之幼兒)及105學年度經鑑輔會鑑
定安置之特殊幼兒,於105年4月29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完成登記。
二、第2期:新生登記。
(一)登記時間:105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4時、105年5月21日(星期六)
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二)登記地點:本校幼兒園。
(三)抽籤地點:本校幼兒園。
(四)抽籤時間:105年5月22日(星期日)上午9時。
(五)報到時間:105年5月24、25日(星期二、三)上午9時至下午16時。
(六)報到地點:本校幼兒園。
1.第一階段:對象係年滿4至5足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如未超出招生人數,則全數錄取;如超出招生人數,則以5足歲優先入園幼兒依順位序錄取,再以4足歲優先入園幼兒依順位序錄取(同順位超額時以順位內所列順序依次抽籤決定之)。
2.第二階段--對象係年滿5足歲之一般幼兒,如未超出招生人數,則全數錄取;如超出招生人數,則抽籤錄取。惟第一階段已招生額滿者,無須辦理第二階段招生。
3.第三階段--對象係年滿4足歲之一般幼兒,如未超出招生人數,則全數錄取;如超出招生人數,則抽籤錄取。惟第二階段已招生額滿之者,無須辦理第三階段招生。 4.第四階段--對象係年滿3足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如未超出招生人數,則全數錄取;如超出招生人數,則抽籤錄取。惟第三階段已招生額滿者,無須辦理第四階段招生。
5.第五階段--對象係年滿3足歲之一般幼兒,如未超出招生人數,則全數錄取;如超出招生人數,則抽籤錄取。惟第四階段已招生額滿者,無須辦理第五階段招生。 三、第3期:經前2期招生後仍有缺額,開放名額供鄰近年滿3至5足歲之幼兒跨縣市入園
登記(錄取階段別同前)。
(一)登記時間:105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
(二)登記及抽籤地點:本校幼兒園。
(三)抽籤時間:105年5月27日(星期五)中午12時30分。
(四)報到時間:105年5月27日(星期五)下午13時至16時。
(五)報到地點:本校幼兒園。
伍、入園方式:採個別登記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幼兒園為限,申請登記之幼兒資料均須登錄
至本縣「10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作業系統」,如遇重複登記情形(含留園
直升及安置幼兒),應放棄原登記之幼兒園後,本園始得受理。
陸、入園登記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1)正本及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柒、錄取公布:抽籤後當場公佈錄取名單,並公告於幼兒園公布欄。
捌、凡錄取幼生之家長,請於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5日至本校幼兒園教室辦理報到,
逾時未辦理者,視同放棄錄取權利,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依照入園登記表上家長的聯絡電話
個別通知)。
玖、105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可抗力所產生之缺額,原則應以各類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或其他確有必
要就讀之幼兒優先招收(需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其排序仍應優於一般入園資格備取
生,惟備取生之備取資格可延續至105學年度第2學期。
拾、各園105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後因已無備取生所產生之缺額,原則上至105學年度第2學期
再行辦理招生作業,仍應以各類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或其他確有必要就讀之幼兒優先招收(需
檢附各項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其排序仍應優於一般入園資格幼兒。
拾壹、收費:依據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開學後三周內繳費。
拾貳、洽詢招生事宜請撥打:5761390轉17。
拾參、優先入園名冊於公開抽籤前公佈。
拾肆、本園提供課後留園服務,每學期初調查家長需求開班,家長如有需求請逕洽幼兒園黃主任。
拾伍、幼兒上下學均需由家長親自接送。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
應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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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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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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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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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本縣之外籍、華裔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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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居留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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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監護人之寄居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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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家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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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
入園
第一
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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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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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當年度經新竹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結果通
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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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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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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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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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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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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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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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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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當年度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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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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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父或母(監護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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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
入園
第二
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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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府社會處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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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
2.本府社會處認定轉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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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同一公立幼兒園及所屬學校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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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兄弟姐妹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新竹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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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一方為新住民,且家戶年所得(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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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護照或居留證。
3.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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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
入園
第三
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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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同日出生之三胞胎以上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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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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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育有3名(含)以上子女且家戶年所得低於80萬元以下者【家戶擁有第3 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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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謄本正本。
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3.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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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年所得(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單親家庭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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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謄本正本。
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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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教養之幼兒(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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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籍謄本正本。
2.相關單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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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
入園
第四
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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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及所屬學校(公所)、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出借場地之學校及非營利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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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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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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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於入園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間內(戶籍謄本從戶籍機關申請3個月內有效)。
2.上述證明文件之正本,除戶籍謄本外,其餘驗後退還。
3.同時具備多項優先入園資格者請家長擇其最有利之順位辦理登記。
4.家長(監護人)如偽造或出具不實之證明文件者,取消幼兒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自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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